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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向本會提 出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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