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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於金管會或受委託查核者執行「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
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查核時,應提示有關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
他相關資料。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以書面、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任
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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