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設置投資研究部門。但經營其他業務已
設置投資研究部門者,不在此限。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共
同信託基金業務或自有資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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