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設置投資研究部門。但經營其他業務已 設置投資研究部門者,不在此限。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共 同信託基金業務或自有資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