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國際債券透過本系統交易者,應以其發行幣別為之,其交易及申報單位如
下:
一、買賣斷採百元價格申報,升降單位為百分之一元;附條件採利率申報
    ,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
二、每交易單位為面額美元或歐元十萬元、日圓一千萬元,其他貨幣計價
    者由本中心另訂之。
三、申報數量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九
    交易單位。
國際債券透過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者,應以其發行幣別為限,其申報及交
易單位如下:
一、買賣斷採殖利率或百元價格申報,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或萬
    分之一元;附條件交易以利率申報,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
二、最低交易單位為面額美元或歐元一千元、日圓十萬元,其他貨幣計價
    者由本中心另訂之。
三、僅限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國際債券,其交易單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
    辦理。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