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
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
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