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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 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 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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