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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獲知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即採取下列方式處置: 一、通知原核定機關或相關機關研採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 之損害。 二、通知政風單位調查洩密原因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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