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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推動合作式教育實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學生成績評量)
學生成績評量,依教育部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由合作式實驗 學校另訂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學生升學方式,依當年度主管機關公布之入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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