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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面 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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