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清除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清除或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 ,並得勒令一定期間內暫停營運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第四條第四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其他土資場應遵守事項之規定。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