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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及安全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申請人於道路挖掘施工時或竣工後,因未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及環境 清潔或修復不符規定,致損壞道路或相關設施者,應負擔修護費用及處理 善後事宜,並負相關法律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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