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立公墓及既存墓區內起掘撿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骨骸應行消毒。
  二、撿骨時所挖出之廢棺及其他廢棄物,應予清理。
  三、撿骨後所挖墓穴應填土回復原狀。
  四、公立公墓內墳墓撿骨前,墓主應向管理機關申請起掘許可並繳納清
      運廢棄物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保證金於墓基之廢棺及廢棄物清理完畢,墓穴填土回復原狀後,無
  息退還。墓主未於自起掘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清理墓基完竣者,由管理
  機關雇工代為清理回復,並就其保證金予以扣抵,如有不足,依本自治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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