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 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 ,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家長會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基隆市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