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
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
,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家長會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基隆市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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