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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補習班所收取之學雜費,除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職員薪津、辦公費及房 租等經費開支外,應作充實教學及安全設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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