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本辦法規定施工者,除由警察單位取締,並應負一切危害公共安全 責任外,本府得依左列各項處理 一、依據市區道路條例處以罰款。 二、命令停工吊銷挖掘許可證。 三、視情節輕重一年至二年內停止受理申請。 四、依有關法令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