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不依本辦法規定施工者,除由警察單位取締,並應負一切危害公共安全
  責任外,本府得依左列各項處理
  一、依據市區道路條例處以罰款。
  二、命令停工吊銷挖掘許可證。
  三、視情節輕重一年至二年內停止受理申請。
  四、依有關法令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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