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主任委員應將組織章程、管委會會議紀錄、管委會保管之文卷及財產清
  冊等簿冊,備置於管委會辨公室供住戶查閱。
  前項相關簿冊併同財產應於各屆管委會依法改選後一個月內,移交新任
  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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