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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主任委員應將組織章程、管委會會議紀錄、管委會保管之文卷及財產清 冊等簿冊,備置於管委會辨公室供住戶查閱。 前項相關簿冊併同財產應於各屆管委會依法改選後一個月內,移交新任 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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