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為辦理都市更新相關業務,得依下列規定收取一次費用,變更時不另 收費: 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審議:新臺幣二萬元。 二、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費用應於申請時繳納,並繳入本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專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