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市為辦理都市更新相關業務,得依下列規定收取一次費用,變更時不另
收費:
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審議:新臺幣二萬元。
二、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費用應於申請時繳納,並繳入本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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