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經核准既存未規劃墓區及墓基之公墓,其每一墓基
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但兩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
寬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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