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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經核准既存未規劃墓區及墓基之公墓,其每一墓基 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但兩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 寬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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