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工廠或營業設備未經拆除部分確無法繼續生產或營業者其未經拆除設備
  部分得申請合併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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