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體育場所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 使用體育場所名稱。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宣稱或刊載本府、管理機關為 協辦單位。 申請使用場所如需設置售票處,應在管理機關指定地點設置,並不得擅 自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