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體育場所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
  使用體育場所名稱。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宣稱或刊載本府、管理機關為
  協辦單位。
  申請使用場所如需設置售票處,應在管理機關指定地點設置,並不得擅
  自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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