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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本府各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各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各局定之,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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