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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19條
兒童、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應繳納而未繳納之費用,本府負責催繳,如其 拒絕繳納,移送強制執行。如為無力支付者,得由本府相關經費先行支應 ;其所積欠之費用,受託單位得請本府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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