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為遊動廣告者,應申請及隨帶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六個月,並應遵守左
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交通。
二、不得妨害公共安寧。
三、不得表演、舞蹈、雜技或放映電影。
四、不得沿門或隨車售賣貨品。
五、不得於通衢要道上或車輛行駛中散發傳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