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之利
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業務經營與保護投資
人權益,明定投信事業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
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
三、有關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之內容,得參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有關資訊及通訊
設備使用管理規範辦理,並得依各公司實際管理執行狀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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