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於立法院所提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送達後,議長應即通告於一
  個月內集會。
  前項彈劾案有關資料,應於收到後七日內送全體代表及被彈劾人,並請
  被彈劾人於開會七日前提出答辯書,答辯書一併分送全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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