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八項訂定之。

  國民大會於立法院所提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送達後,議長應即通告於一
  個月內集會。
  前項彈劾案有關資料,應於收到後七日內送全體代表及被彈劾人,並請
  被彈劾人於開會七日前提出答辯書,答辯書一併分送全體代表。

  國民大會集會時,由議長將彈劾案連同被彈劾人答辯書一併提報大會審
  議。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應請立法院院長或其指派之立法委員到會說明
  ;並應通知被彈劾人親自或由其辯護人到會申辯並答復代表之詢問。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得依職權或經立法院或被彈劾人之申請,調查
  證據或傳喚證人。

  國民大會於聽取立法院有關人員說明及被彈劾人申辯後,應就彈劾案相
  關事宜進行審議。
  必要時,得經大會之決議,組成專案小組,蒐集相關資料,提出報告書
  ,報請大會處理。
  被彈劾人如未依時提出答辯書或到會申辯,國民大會仍得逕行審議。

  國民大會於彈劾案審議完竣後,應即舉行投票,經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彈劾案即為通過並由國民大會議長正式宣告。
  彈劾案議決票應刊印「同意彈劾」、「不同意彈劾」兩欄,由代表以本
  會製備之圈戳,以無記名方式圈選之。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不因被彈劾人辭職或死亡而終止。

  彈劾案審議經過及議決結果,應以書面通知被彈劾人及有關機關。

  議決彈劾案之投票及開票,準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之
  規定。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