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月俸:指本條例規定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政務加給:指月俸以外,因所任職務之職責程度,另加之給與。
〔立法理由〕 一、規定本條例相關名詞之意義。
二、「月俸」一詞,係參酌現行「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
暫行條例」規定之給與名稱訂定,因該名稱行之多年 ,並無窒礙
難行之處,且與「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有關 「依現
任總統、副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之規定配合。
三、將暫行條例所定「公費」改為「政務加給」,列為第二款,以資名
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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