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
公布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所有條文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依本條例規定行之。
〔立法理由〕
  規定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之依據。

  本條例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月俸:指本條例規定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政務加給:指月俸以外,因所任職務之職責程度,另加之給與。
〔立法理由〕
  一、規定本條例相關名詞之意義。
  二、「月俸」一詞,係參酌現行「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
       暫行條例」規定之給與名稱訂定,因該名稱行之多年 ,並無窒礙
       難行之處,且與「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有關 「依現
       任總統、副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之規定配合。
  三、將暫行條例所定「公費」改為「政務加給」,列為第二款,以資名
      實相符。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分為月俸、政務加給,均以月計之。
〔立法理由〕
  規定總統、副總統按月支給待遇及其項目。

  總統、副總統之月俸,按下列標準支給:
  一、總統之月俸,按二、七○○點計給。
  二、副總統之月俸,按二、○○○點計給。
  前項各款月俸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總統、副總統之月俸及月俸點數折算俸額之權責機關。
  二、查行政院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三日邀請總統府秘書長及考試院秘書長
      等機關人員審查本案及「政務人員待遇支給條例」時,獲致結論略
      以,副總統月俸及政務加給點數以占總統點數(標準)之百分之七
      十五訂定;院長、副院長及部長級月俸及政務加給點數以各占總統
      點數(標準)之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五及百分之四十訂定。嗣
      配合考試院研擬中之「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項
      規定,政務一級(按:院長層級)之月俸為一、六○○點,政務二
      級(按:副院長層級)之月俸為一、二○○點,政務三級(按:各
      部部長及其相當職務)之月俸為一、一○○點,依上開行政院決議
      之總統、副總統、院長、副院長及部長之月俸點數比例計算,總統
      月俸之合理點數訂為二、七○○點,副總統之月俸點數訂為二、○
      ○○點。
  三、因月俸點數折算俸額,涉及整體待遇制度,爰由行政院通盤規劃訂
      定。

  總統、副總統之政務加給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查政務加給屬職務性報酬,以總統、副總統身分地位崇隆,政務職責繁
  重,其支給數額之訂定,涉及政府整體待遇制度,爰由行政院通盤規劃
  訂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例公布後,與原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規定不同,為免產生追補等
  問題,爰由行政院以命令方式規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