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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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售                │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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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          │八十八萬元以下      │四十六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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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          │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  │九十二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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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          │一百四十四萬元以下  │八十九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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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          │九十六萬元以下      │五十三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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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          │九十五萬元以下      │五十二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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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          │九十七萬元以下      │五十三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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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本表所定臺灣省不包含第三條所定之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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