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之組織系統結構包含社員、社員組織及聘任職員。
合作社之社員係合作社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及結餘分配者。
合作社之社員組織如下:
一、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由社員或社員代表組織之,係合作社決策
    及最高權力機關。
二、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執行機關。
三、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監察機關。
四、社務會:由理事、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協議機關。
合作社因經營業務需要,得聘任職員。
〔立法理由〕
一、合作社之組織系統結構包含社員、社員組織及聘任職員。
二、第二項說明社員在合作社之角色與地位,茲因合作社係由社員依共同
    需要組成,目的在藉由組織之力量,以謀求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
    改善,係合作社之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及結餘分配者。
三、第三項係依據合作社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召開之法定會議,所對應之
    相關組織。按合作社為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須設置內部組織以
    為合作社活動之基礎。合作社之社員組織,指依合作社法所創設之內
    部組織體,包括: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
    會,各組織體在合作社組織內又各有其所處之地位,以維繫合作社之
    運作;合作社為遂行上開目的,乃分別由社員或社員代表組織社員大
    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做為合作社決策及最高權力機關;由理事組織理
    事會,做為合作社之執行關;由監事組織監事會,做為合作社之監察
    機關;由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做為合作社之協議機關。為彰顯各
    組織體在合作社組織系統內之地位,爰於本項各款予以敘明。
四、第四項合作社因經營業務需要,得聘任職員,係參照合作社法第四十
    四條訂定,其「聘任職員」即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條所稱之「事務員及
    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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