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錯誤者,除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得由戶政事務
  所主動查明更正外,應由當事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面
  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更正;其錯誤非出自戶籍所在地戶籍
  人員者,該戶政事務所應向其原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