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核發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前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每張
收費美金五十元,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五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
        次定期檢討。經查中央銀行一百零七年二月至八月新臺幣對美元
        銀行間成交之平均收盤匯率,約為一美元兌新臺幣二十九.四元
        ,與現行規定係以一美元折算新臺幣三十一.三八元有顯著差距
        ,爰配合匯率調整美金收費數額。
  (二)為加強防制洗錢作業,銀行受理光票買入或託收作業方式有所變
        更,規定用戶須於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始能申請光票託收業務,
        且票款之解付限存入用戶開立於該銀行之存款帳戶,查本標準自
        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發布迄今以光票支付國籍證書規費案
        件僅有四件,開立銀行專戶實不符效益,爰刪除以美金、日幣光
        票繳納規費規定。又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得以美元收費數額折算
        當地幣繳納規費之規定,得於日本地區以日幣繳費之規定已無規
        範實益,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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