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
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
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研發替代役;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副學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產
業訓儲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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