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主管機關核定身心障
礙等級者,由主管機關所屬役政署(以下簡稱役政署)檢附其身心障礙通
報、身心障礙等級檢定證明書等文件,函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下簡稱就養安置辦
法)第四條第二項附件三所定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以下簡稱身心障礙就養
基準)規定辦理鑑定。
〔立法理由〕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
    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
    」,包括因傷病致身心障礙核卹有案者,與原「傷殘」規定內涵不變
    ,且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
    敘明。
二、茲因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名稱已
    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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