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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 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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