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4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243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附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立法總說明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
本標準)於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發布施行。按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
十一條規定,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及其他影響因素等,定期檢討規費收費標準之合理性。經檢討本標準,部
分項目可依地政機關近年各項作業程序簡化及創新便民服務降低執行成本
,惟地籍資料逐步因應電子化趨勢及電子數位化建檔管理,需由電子設備
輔助,故成本投入日漸提高,為符合成本所需,爰修正「登記(簿)謄本
或節本工本費-人工影印」及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二項之費
額,由每張新臺幣五元,調整至每張新臺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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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
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