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八條第四款所定重大建設、重大發展建設,其範
圍如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者。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綜合參考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第二條有關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投資範圍之規定,及都市計畫法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
    設施之認定,係依其配合中央或地方興建分由內政部或地方政府認定
    之方式,以及過去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之執行經驗,規定重大建設、重
    大發展建設之範圍,以資明確。至於後續主管機關得否據以劃定為更
    新地區,仍須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循都市計畫程序由都市計畫委員
    會予以審議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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