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
  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
      添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
      為。
  三、公告再利用:指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經本部
      公告其種類及管理方式者。
  四、再利用機構:指從事再利用行為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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