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內
,權責機關得逕行強制驅離。
〔立法理由〕
配合兩岸條例第十八條及港澳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已無「治安」機關等文字
;另依據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
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海岸巡防機關及其他執行緝私任務之機關得逕行驅
離,爰修正為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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