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內 ,權責機關得逕行強制驅離。
配合兩岸條例第十八條及港澳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已無「治安」機關等文字 ;另依據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 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海岸巡防機關及其他執行緝私任務之機關得逕行驅 離,爰修正為權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