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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