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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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制定依據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
  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