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在華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之機構與人員如左:
  一、駐華各國使領館及名列外交官銜名錄暨領事官銜名錄之人員。
  二、依條約、協定、協議或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比照外交機構與人員享
      受優遇之機構及其正式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不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及擔任名譽職務或在華僱用之外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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