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同一事由被害人已依
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
已依本辦法獲得補償,嗣後又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
償者,得追回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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