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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民選鄉鎮長給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民選鄉鎮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前項第二款人員在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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