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民選鄉鎮長給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民選鄉鎮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前項第二款人員在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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