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軍人違紀行為之懲罰,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行之。
本法規定,對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於服現役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增訂第一項,定明對於軍人違紀
    行為之懲罰,應依本法所定之懲罰種類、調查、懲罰程序及執行等規
    範為之,權責長官不得以本法以外之法律,對所屬軍人施以懲罰。另
    因應未來法規對於軍人兼具公職律師或醫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身
    分,抑或其他特殊情形為軍人懲罰之特別立法之可能,爰定明軍人懲
    罰,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三、考量部分違紀事件於開始調查或懲罰時,行為人可能已不具現役軍人
    身分,為避免以退伍等手段規避懲罰責任,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一
    條第二項,將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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