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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 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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