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 第八條、第九條明定由國防部規定之事項,均於本細則中定之。
配合陸海空軍軍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修正公 布之第五條,增列第三項由國防部規定之事項,均於本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