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嚴期間臺灣省區山地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省山地管制區域如左:
  一、宜蘭縣之南澳鄉、大同鄉。
  二、臺北縣之鳥來鄉。
  三、桃園縣之復興鄉。
  四、新竹縣之尖石鄉、五鄉。
  五、苗栗縣之泰安鄉。
  六、臺中縣之和平鄉。
  七、南投縣之仁愛鄉、信義鄉。
  八、嘉義縣之吳鳳鄉。
  九、高雄縣之三民鄉、茂林鄉、桃源鄉。
  十、屏東縣之霧臺鄉、三地鄉、瑪家鄉、泰武鄉、春日鄉、來義鄉、獅
      子鄉、牡丹鄉。
  十一、臺東縣之達仁鄉、金鄉、延平鄉、海瑞鄉、蘭嶼鄉。
  十二、花蓮縣之卓溪鄉、秀林鄉、萬榮鄉。
  毗連前項各款規定區域之平地行政區,在治安上有加以管制必要時,得
  由國防部核准列入管制區域並公告之。
  第一項山地管制區域內風景名勝地區及近山交通便利地區以及山地行政
  區之飛地,凡與治安無影響者,得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報請國防部核准
  為山地開放區或山地管制遊覽區,其地區名稱與範圍,均由臺灣警備總
  司令部另行公告之。
  第二項之平地行政區及第三項之山地開放區及山地管制遊覽區,如因情
  況變更,得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報請國防部核准恢復管制或停止遊覽,
  并均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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