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
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
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編成聯合運輸指揮部,
負責統籌管制運用陸、海、空軍軍事運輸作業、國外物資接轉及協同管制
運用。
〔立法理由〕
第三條至第十八條條文無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之規定,
爰刪除其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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