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為臺灣菸
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以下簡稱印刷廠)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考核及獎懲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菸酒公司人員:董事長、總經理及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轉調該公司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之公務員兼
具勞工身分者。
二、印刷廠人員:廠長、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及該廠預算員額內之純勞
工身分者。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適用範圍及對象。
二、依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
二條規定外,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
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
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
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進用之人員,仍適用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規定,其薪給、福利、考成、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
,得比照公務人員有關規定。」及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人員在本
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選擇改依前條第二項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
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復依銓敘部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部法
三字第0九二二二三五一0一號書函略以,原公賣局暨其所屬機構現
職人員轉調菸酒公司者,應僅原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事、主計及
政風人員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規定,並續送本部銓敘審定。至印刷廠
目前仍有部分會計、政風人員沿用原臺灣省政府印刷廠編制表辦理送
審,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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