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災區原已建築使用之私有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建築用地,且災後未獲
  配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之住宅者,基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與鄰近國
  有非公用建築用地辦理交換。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致居民死亡,於震災發生時起四年內,其基地原有
  建築物已拆除,該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
  他方式辦理重建,且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之住宅者,
  基地所有權人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準用本辦法申請與鄰近國有
  非公用建築用地辦理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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